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老人家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厂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在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