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勤政高效,行为规范,公正执法,廉洁从政,促进开发区建设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系统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制约的原则,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岗 位 职 责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职责,实现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
(一)管委会机关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实行定岗定员。
(二)各部门、各职能局要根据行使的职能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位,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三)各部门、各职能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条 由组织人事部、办公室、纪工委组成岗位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严格奖罚兑现。
限 时 办 结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必须按时间要求限时办结。
(一)下达立项批复、基建计划应在接到对方申请(手续完备为前提)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二)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应在接到对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对申请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严格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回复。
(四)下达“环境处罚通知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下达“环境处罚决定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批示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有批复(示)件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随附件经办情况登记表,载明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各职能局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都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或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及时答复或告知对方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
政 务 公 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墙报、书面、局域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八条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容、项目和要求,政务公开主要包括:
(一)办事机构名称及分布、办事流程、办事程序、时限、责任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向社会的公开承诺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等(除需保密的内容外),并提供材料备查。
(二)工作计划公开。年初制定的各部门目标管理办法(包括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要求)必须公开。
(三)重大事项公开。管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如奖惩决定、人事调整、目标管理进度、考核结果等)。
第九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政务信息一律不准公开。
服 务 承 诺
第十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
(一)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学习,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效能建设氛围。
2、忠于职守,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限时办理制度》规定的办理时限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开发区办事的人员,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相关资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4、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度》,被来访、来电最先询问的本委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详细解答,认真办理;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告知询问者需找相关部门和人员。
5、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上岗要着装整洁、讲究仪容仪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严格执行《效能告诫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让外单位和群众少跑路,少花时间、少耗精力。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违诺处理
1、在日常工作中,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当事人发生争执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2、凡违反上述承诺没有按办事时限办结职责范围内所承担工作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3、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4、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管委会投诉和举报。
投诉电话:0734-8859942 0734-8855711
接到投诉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首 问 责 任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管委会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办事人到机关办事,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问题。
2、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暂不在岗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方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委机关其他部(室)或职能局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部(室)或职能局。当经办部(室)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或客商不满意,影响开发区形象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效 能 告 诫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工作责任心差,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能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如:
1、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利用电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票;
2、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不服从领导,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管委会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部门负责人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轻微的。
(三)接受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情节轻微的。
(四)疏于管理,对下层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法问题不闻不问或必须给予告诫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在管委会要求查处部门工作人员违规问题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
(七)泄露党、国家和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八)完不成年度目标管理中涉及本部门任务的,或工作受到委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七条 对需要给予告诫的,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决定,领导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行政效能告诫书》。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由管委会予以通报,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四次的,除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降职、降级处理,触犯纪律的,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对受到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
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辩,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上一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辩,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消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绩 效 考 核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的客观依据。绩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工委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和“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绩效考核内容和程序。坚持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事先公开,考核以实绩和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半年考核主要用于总结上半年工作绩效,年终考核主要用于年终个人总结及奖惩。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群众的投诉情况;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依据下列程序进行:本人自评—→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定—→考核部门综合评分—→工委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出来后,由组织人事部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对干部职工升、降调整、奖惩、表彰等意见,提交工委研究。
行 政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是指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办事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的工作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4、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5、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
6、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委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7、公务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未报请领导同意,擅作决定的;
8、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害或者丢失的;
9、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及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部(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作风负有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的,追究部(室)负责人的责任。
1、对部门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及时的;
2、在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假证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承办人的直接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3、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5、领导写条子、打招呼进行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领导的直接责任。
6、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诫免谈话;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责令辞职或辞退;
6、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行为过错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办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
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 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工委、组织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是否对行为过错情形进行调查、审议调查报告和作出并落实处理决定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工委书记兼任主任,主要履行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调查行政过错情形、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协助落实处理决定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