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公开内容: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 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开的主体: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③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立法原则:公开政府信息须遵循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公民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对涉及自身不准确的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
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进行;
公民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乡镇政府还要重点公开的八类信息:
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④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⑤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⑥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⑦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